1.物证、书证物证:
(1)概念:根据其外部特征,存在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物证审查方法:a.识别;b.识别;c.调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
书证:(1)概念: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以文字、符号、图片等记载内容和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特点:a.直接证明;b.稳定性;c.物理性;d.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概念;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他所知道的案件。
(2)特点:a。是证人对案件相关情况的客观陈述;b.陈述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c.容易受到证人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a.了解案件;b.能正确表达意志;c.能够理解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身体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轻。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当证人。
3.受害人对受害人的陈述:是指直接受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所了解的案件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辩护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护: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案件事实。
5.鉴定结论。
(1)概念: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公安司法机关派或者聘请具有这方面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特点: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业问题。c是一种客观的专家意见。
(3)功能: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决特殊问题的主要途径;c.是审查和识别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
6.检查。检查记录: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地方。物品。尸体的调查。检查后的记录。其内容可分为现场检查记录为现场检查记录、物体检查记录、尸体检查记录等。检查记录是指案件处理人员为确定受害人而做出的客观记录。嫌疑人。被告的某些特征、伤害和生理状态。
7.视听数据视听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