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其内容而言,言语证据是与案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其陈述往往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中。言语证据通常以记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嫌疑人。被告的讯问记录和证人的讯问记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嫌疑人也可以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通过录音和视频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是,无论记录方式如何,记录的内容仍然是陈述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被视为实物证据,因为载体表现为实物。
2.评估结论也属于言语证据。虽然评估结论表现为书面形式,但本质是评估人在评估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后的结论意见。此外,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询问评估人关于评估结论的问题,评估人有义务口头回答,以澄清和补充评估结论。在英美法国家,评估结论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因此,评估结论也属于言语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