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是客观和真实的,而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故意伪造的。同时,内容可以客观地反映待证事实。有时,虽然一个证据不是一方伪造的,但其内容不能客观地反映待证事实,也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本质真实性。当两者不一致时,形式真实性必须服从本质真实性。在质证过程中,这两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否则证据将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