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汉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少数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侵犯少数民族习俗的行为。少数民族的习俗是指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婚姻、服装、饮食、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俗,这是整个少数民族的习俗,而不是少数民族中个人的行为习惯。侵犯少数民族习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如强迫回民火葬、改变饮食禁忌等;
(2)破坏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碍少数民族婚丧嫁娶仪式等;
(3)‘禁止少数民族改革本民族的陈规陋习;
(4)诽谤、攻击、贬损少数民族的习俗和习惯。侵犯少数民族习俗的行为必须是强制性的,即使用暴力、胁迫、权力、行政措施等方式,如果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放弃或改变其习俗,不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一般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应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