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毒;
(3)那些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刑并强迫他人吸毒的人。强迫他人吸毒和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是主体。客体。主观上,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的差异。前者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后者采用诱惑、教唆、欺骗等手段。
此外,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来看,前者在暴力和胁迫下吸毒,后者在诱惑、教唆和欺骗下,从不愿意吸毒到愿意吸毒。两者在法定刑罚上是不同的。我们应该严格区分造成重罪、轻罪或重罪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