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最新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大。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分别确定该地区实施的数额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3)窃取.收购.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2.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占有: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
(3)透支后逃跑。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撤资、转让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5)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的金额或未归还的金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如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对于财产犯罪,由于涉及犯罪金额,量刑一般与涉案金额成正比,如欺诈金额越多,量刑越严重,因为行为的性质非常严重,应予以严厉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