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严重干扰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声誉,影响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对预防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无法控制动植物检疫的大门,将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声誉。
2.本罪的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
3.本罪的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开放港口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港口动植物检疫机关。
4.本罪的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伺私舞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舞弊,有的是贪图金钱等违法利益,有的是因为亲朋好友的友谊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因为报复或嫉妒而徇私舞弊。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执行可能干扰其工作的行为。否则,一旦干扰行为导致检疫工作无法正常完成,干扰行为的人可能涉嫌犯妨碍动植物检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