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的丢失。损害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国有档案的保管。有必要惩罚严重妨碍国有档案的犯罪。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售。擅自出售所有国家档案的转让。国家档案的转让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出卖。转让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多次出售。国有档案的转让;出售。国有档案的转让利润较大;出售。国有档案的转让对社会或政治产生不良影响;因出售。国有档案的转让受到行政处分的,不遗憾地实施:出售国有档案。转让给海外机构或者人员;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未经授权出售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行为人不知道国家档案的,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