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立案起诉。但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民间传统配方擅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外国药品,不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延误诊疗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药品原料;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时,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
(3)印刷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有偿提供给他人,或者购买、储存,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处理假药的非药品。假药是否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