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对象的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一直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并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规和通知。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认真处理。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和《关于禁止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公安部、卫生部还发布了《关于查处非法私人罂粟的通知》。犯罪的对象是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毒品原植物用于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原植物。未灭活,即可以存活、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灭活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运输、携带、持有大量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销售,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价格非法购买或销售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运输,包括国内运输、边境、边境非法输入和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无合法携带、持有、携带、隐藏或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灭活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它还必须有大量的这一要素。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