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受害人不起诉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章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下公诉案件、嫌疑人、被告真诚悔改,通过赔偿损失、道歉、受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除玩忽职守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和解协议的制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宽大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宽大处罚的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宽大处罚被告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