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既侵犯了合同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又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客观要素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财产的行为,确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关键是找出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与欺诈者签订合同,以达到欺诈财产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欺诈犯罪的客观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信用或供应清单为依据。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供应商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部分单位急于购买紧缺或廉价材料的心理,虚构供应,欺骗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存款,逾期不履行合同,可认定为无实际履行能力。
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前与他人有要约或合同,因原合同一方破坏合同,导致后一合同不能履行,可视为具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只有在签订合同后才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销售合同,但实际上没有兑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确定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你不看签订合同时的实际履行能力,只根据签订合同后的履行表现来判断,犯罪分子很容易混淆。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区别,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之间的界限。只有那些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人才能被判处欺诈罪。
2.采取欺骗手段。绝大多数的欺骗手段都是行动,而不是简单的不行动。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欺骗受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订立合同所必需的身份;盗窃、欺诈、伪造。变更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件。制造合法身份的错觉。履行能力;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目标;等等。隐瞒事实的真相是指行为人掩盖受害人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的理解。这种错误的理解是指对可能导致财产处置的事实的错误理解,而不是一般指受害者对案件的所有事实的错误理解,在合同欺诈犯罪中,受害者的错误理解是由欺诈行为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中,欺骗第一,是受害者产生错误理解的原因。被欺骗者的错误理解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的错误理解是第一位的,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理解获得财产,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欺诈犯罪处理。虽然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但他人在理解上也存在错误,并根据这种错误理解错误地处置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理解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不能以合同欺诈罪处罚。
4.被骗人自愿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产或者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因履行合同直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产。
经济合同作为欺诈手段,通常有三种类型:
(1)签订销售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种是使用盗窃。伪造或欺诈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使用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使用被撤销单位的名称和印章。介绍信。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第四,使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第五,在标的物上设置陷阱,使对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
(2)使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人没有承包能力,为了骗钱,承包工厂或项目,骗取大量钱浪费或溜走。
(3)利用合资合同骗钱。行为人根本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合资合同骗取合资单位的钱。
就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而言,有两种情况: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是假的。假面目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合同内容无法客观履行。行为人与他人签订本合同时,欺诈意图明显。只要被骗人的财产获得,合同欺诈就可以确定。
(2)以真实面目签订的合同。真实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是真实的,即该单位或个人实际上存在。以真实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真是假在此期间,仍有三种情况: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在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该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经济交流的真正含义,而不是欺诈资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完全履行,也不属于欺诈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行为人具有有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如只有100吨煤合同,但与多个客户签订100吨煤合同,如果签订,行为人积极实施供应,试图履行合同,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也不认定为欺诈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多份合同后不试图履行合同,其欺诈意图明显,则应根据合同欺诈罪进行判断。第二,合同的内容是半真半假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人已经初步联系了货源,但其货源尚未完全确定或完全获得。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具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有部分履行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努力履行合同已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客观上也积极努力履行合同,最终因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则不能认定为欺诈犯罪。相反,如果客观上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但在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押金后,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之间的意图,这实际上是以部分履行能力的名义进行欺诈,当然,应以合同欺诈罪处罚。第三,假合同的内容,即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完全没有履行能力。
行为人主观上打算免费占有他人的钱,不归还的意思是客观上用被骗的钱浪费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应当以合同欺诈罪论处。虽然行为人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但他主观上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暂时获得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在业务成功后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一般不应以欺诈罪论处。我国对合同的履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欺诈罪,需要处三年以上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