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被拘留(包括在拘留场所和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犯罪嫌疑人逃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上;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证人和司法人员,或者继续犯罪;
4.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逃跑,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