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对象是不同的。虽然两者都可能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拯救妇女和儿童的公务活动,但犯罪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是不同的。妨碍公务的犯罪只能是暴力的。威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救助公务,但阻碍公务的方法有很多,但只能是使用职务障碍和障碍的救助活动。受阻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救助公务;该犯罪不仅可以阻碍妇女的救助。儿童公务也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救助活动。
3.不同的主观方面。妨碍公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需要知道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需要知道什么样的公务。什么样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阻碍了拯救妇女和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之间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救助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