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不构成存款来源的违法性,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监督境外存款,而不是调查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符合大额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有隐瞒不报告境外存款、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的形式来看,这种犯罪只是既遂,没有未遂。
隐瞒境外存款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境外存款,故意隐瞒不报告。如果不是故意隐瞒,而是不知道国家申报,或者准备申报,暂时不申报,就不能构成犯罪。隐瞒不报告境外存款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什么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建立。需要注意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纯粹不作为犯罪,即隐瞒境外存款罪客观上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律义务。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