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1-苯基-2-丙酮5公斤以上;
(2)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及单方制剂5kg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kg以上;
(3)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10kg以上;
(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公斤以上;
(5)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150公斤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公斤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400公斤以上;
(八)用于制造毒品的其他原料或配料数量相当多。
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有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有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有毒物品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起诉。为走私有毒物品,采用生产、加工、精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有毒化学品的,以走私有毒物品罪(准备)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查获有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词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确定其知道是有毒物品和走私或非法销售,但有证据证明被欺骗: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
(2)以隐蔽、夹带、伪装或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
(3)检查时抵制检查或丢弃货物逃跑;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5)选择不设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送手续的;
(7)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依法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知道他人犯有走私毒品罪,并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起诉。
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国非法买卖毒品的,数量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毒品的,每种毒品均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照前款规定的起诉比例转换为一种毒品后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起诉。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品的:
(1)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购买超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品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3)使用他人或伪造、变造、无效许可证或备案证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明知买方使用他人或者伪造、变造、无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可以依法办理,但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不得以非法买卖毒品罪立案起诉。
非法生产、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准备)立案起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主观故意知识,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了解他人非法销售毒品犯罪,并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销售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起诉。有毒物品需经国家批准后方可购买、运输;毕竟,有毒物品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不能私下销售和运输。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