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辆财产和车辆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在强制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由交警确定或当事人根据危险地点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4)当事人同意采用相互碰撞和自我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符合相互碰撞和自我赔偿条件的,事故各方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承保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
索赔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索赔申请;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
(3)损失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维修费发票(原件);
(5)驾照和驾照(复印件或照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