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生活费用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