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用。按医院凭证支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持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购买药品或者拒绝出院的,由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承担。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日期以单位、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误工人的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业国有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人的生活津贴。根据残疾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5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医院证明按普通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标准支付。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做残疾鉴定,看具体的残疾水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