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天。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自治疗结束或者残疾决定之日起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死亡的,自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进行调解;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送调解书。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严重的肇事者还应当承担巨额赔偿和法律处罚。执法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具体损失,并对事故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如有异议,当事人应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