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不支持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费。因此,一般来说,法院不会主张提出这一要求。事故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此外,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到机动车本身情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
所谓的机动车贬值损失只能反映在销售中,机动车是否销售,何时销售,是否告知买方事故车是未知的,基于此,不应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发现维修项目和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的损失范围的,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增加损失,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车辆径行维修,则必须承担不必要的维修费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