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人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残疾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收入超过法定纳税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设备的配置来确定。(护理费的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有医生的建议)。
交通费用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就医或转院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最好在票面上注明;当事人实际必要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亲属到医院诊疗、转院、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如果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用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当根据治疗医院或者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用的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交通事故,首先根据交警部门出示的相关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明确确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则需要承担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的赔偿内容,不得拖欠或拒绝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