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存在差异,即区分为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受害人的住所情况确定适用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识别标准为:以居民为识别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区分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区分户口本上标记的户口性质。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55岁以上的女性,60岁以上的男性和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为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用;
7.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建筑工人;
8.虽然住在农村,但在某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