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失业费用、住院食品补贴、护理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住宿费用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必要费用计算,并支付护理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所需费用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国有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人生活津贴:根据残疾水平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确定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至少减少一年;70岁以上的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器具,按医院证明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10年。16岁以下的,每小1岁减速一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在死者死亡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计算,将16岁以下的人抚养至16岁。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至少减少一年,至少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他被抚养人应当抚养五年。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支付。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为了确保公民的生命安全,也需要在伤害发生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将承担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具体赔偿金额和赔偿项目也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