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的,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的。只要你一直向侵权人索赔,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伤害明显的,应当从伤害之日起计算。需要治疗的,应当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受害人知道这些权利受到了侵犯。当时无法发现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有相关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
3.交通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未调解的,自医疗结束或者残疾决定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结束或者残疾决定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结束之日起第二天计算。无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调解直接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