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以向责任人索赔,但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的费用和凭证计算。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和凭证计算。误工费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被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几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4.精神损害赔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跑,但此时没有人受伤,此时可能不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罪,但如果受害者在逃跑后因未及时治疗而死亡,逃跑的司机将受到加重处罚。所以事故发生后不要逃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