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让、出售、损坏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让冻结的财产;

(4)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和协助执行的人;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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