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全权代理人的,不得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
例如,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是否同意离婚和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法院才能依法处理。
根据法律,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不能和解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因此,除特殊情况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必须出庭。
因此,法院通知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全权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写下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代理人交给法院。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好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出庭参加诉讼,否则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事实上,人们经常认为,只要他们坚持不参加诉讼,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