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按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付款内容,属于付款诉讼;
5.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制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仅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法院保存的这部分财产应当与诉讼目标高度一致,超过部分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但结果是由于部分房地产的具体市场价值波动。由于当事人现有的存款不一定与诉讼目标一致,因此只能保存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