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信息:
1.被申请人的户名.开户银行及账户;
2.扣押物品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不提供担保。拒绝申请。即使是原告本人也不知道目标,如果法院开始执行另一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这种破坏司法形象的行为,人民法院永远不会按照原告的要求胡说八道。起诉楚,这也是一种荒谬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