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支付诉讼费,并在支付费用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拒绝起诉的,应当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书复印件送达对方,对方应当在15日内答辩,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立即开始执行。
3.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天公告。
4.开庭审理。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判决文件中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我院通知庭提出执行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