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案情是否简单,原被告是否同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1.适用简单程序的人民法院。它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这里的派出法院不仅包括固定的人民法院,还包括临时派出的法院,便于审理案件。

2.简单程序的等级审查。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于简单程序的案件。只有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可以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不清楚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目标之间的争议没有原则差异。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的新内容,充分体现了对简易程序适用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建立异议或者人民法院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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