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双方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目标的利益决定其应当承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变更的,除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赢家还是输家,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双方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提起诉讼的人承担。例如,鉴定费、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是起诉时必须支付的一项。诉讼费按诉讼目标的价值计算。一般来说,20万元的诉讼目标需要支付4000元的诉讼费。诉讼费的具体承担方可根据诉讼后的判决结果确定哪一方。如果他赢了,一般诉讼费将由被告支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