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诉讼费用。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目标的利益,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地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5.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费用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再审案件应当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承担;双方申请再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原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的原则重新确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8.民事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由原告或者上诉人承担受理费。
9.被告变更或者撤销行政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由被告承担受理费。
10.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承担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受理费。
11.债务人未对监督程序提出异议的,由债务人承担申请费。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单独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纳入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胜诉人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目标的利益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地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诉讼费用的支付一般由案件的起诉人提前支付,法院审理案件后,将在判决中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人,一般要求由失败者承担,但也有例外,有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但在人民检察院公诉中一般没有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