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按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付款内容,属于付款诉讼;
5.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制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