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45条、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的收集。获取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力主义特征。我国目前的审判方法不是典型的对抗制度,但仍有很大程度的法官权力的使用。在这里,无论法官是否积极使用权力来收集证据。为了找出案件实现司法公平和效率的利弊,至少现有的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和收集证据不仅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央诉讼模式下的法官完全不同。收集证据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有争议的规则之一。
2.根据法律理论界的一般说法,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即原始文本材料的有效性优于复制件,因此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灵活性。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有效性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获得的书证应为原件。只有当获得原件确实困难时,才能是副本或副本。
3.非法言语证据排除原则言语证据是指以人类语言表达为存在和表达形式的证据。在法律证据类型中,证人的证词。受害人的陈述。被告的供词和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语证据。当代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非法获取的供词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获得的证词。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的供词不能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因此,结合证据规则,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播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