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200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