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定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即使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需要在案件中进行分析,结合债务金额、家庭财富、夫妻关系是否和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交易习惯、借款人的熟悉程度、贷款名称、资金流动等因素;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表示的除外,共同生活的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对于夫妻,如果是协议离婚,债务的所有权可以任意约定,但协议只在内部生效,不能与债权人对抗,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可以要求另一方根据内部协议返还;如果是诉讼离婚,法官可以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或逻辑推理。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