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让继承是由于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让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死亡。
二是继承内容不同。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子女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一起参与继承活动;转让继承只能分割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孙子女,不受代位限制,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转让继承人不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和孙子女。因为转让继承是继承人的遗产,配偶和父母有权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