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要求当事人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3)双方已起草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地址、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状况、所有权、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原则等。一般来说,双方的签字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证人审查修改协议后,在公证人面前签字。
遗产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报告、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收费文件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必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和外交证明。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
(4)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原件(如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存款证明、股票等);被继承人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供原遗嘱(国外立遗嘱的,应当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和外交认证)。
(5)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证明。证书必须详细说明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地址和与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死亡的,应当说明何时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