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离婚时,法院将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延误了审判,因为他们不了解共同财产的情况,甚至导致第二次审判,这增加了他们的诉讼疲劳,也影响了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在法院离婚时制定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主要是离婚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私家车、私人财产、珠宝等财产。通常,当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将为当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项目。当事人可以准备上述项目,列出清单,提交法院或填写空白格式清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