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引起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实上,诉讼的水平略高于仲裁。根据我国的行政和司法管理制度,如果有高级部门管理,低级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不可能同时干预。这意味着你可以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