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提前支付救援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交通强制保险不负责赔偿和预付: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
(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停水、停电等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看出,强制保险的立法原则是确保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除非非法规和规定规定,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索赔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当出现以上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