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方责任事故时,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赔偿金额按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核定。
①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偿=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偿=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免赔率)
(3)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承担或支付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