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任保险)的标志面,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强制保险的强制性是指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投保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强制交通保险是最基本的汽车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害的,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保险人赔偿;赔偿金额除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外,最高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