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客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保证金等事项的管理;
(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3)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有权暂停乙方违约的工作。延期/扣除部分或全部报酬。不得续约或立即终止协议。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收取报酬。
(2)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和甲方制定的客户收费标准。
(4)不得向其介绍的客户承诺盈利,并正确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
(5)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中介服务,除非客户正式书面授权外,不得从事指令分配。资金分配;违反上述条款的,中介人应当承担责任。
(6)未经甲方正式授权,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客户签订协议。
(7)乙方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业务服务网点。
(8)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及其他业务人员的声誉,不得扰乱甲方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及其他业务人员的现有客户。
(9)乙方应终止本期货中介协议。离开甲方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继续从事期货中介业务的,必须经甲方公司书面认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