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碰撞、倾覆、坠落;②火灾、爆炸、自燃(必须投入另一种自燃保险);③外部物体坠落、倒塌;④暴风雨。龙卷风;⑤雷击、冰雹灾害、暴雨、洪水和海啸;⑥地下、冰陷、悬崖崩塌、雪崩、泥石流、滑坡;⑦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于司机)。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理的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