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存在冲突,两种赔偿内容由重叠部门组成。在我国,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是最常见的重叠。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这是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规定不一致。
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工伤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员工因工出差而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工伤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事故负责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北京等省市,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因为法律没有相互抵制的规定,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除一次性报销外,还可以获得赔偿(双重赔偿);
其他省、市、自治区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不足的工伤保险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但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是否也可以在民事赔偿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当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重叠时,除一次性报销外,其他赔偿项目应获得双重赔偿,更有利于保护伤亡及其家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