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规定审查请求的原因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审查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
3.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4.道路外车辆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