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支付强制保险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预付救援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时发生事故;
(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